question-icon 哺乳期离婚母亲可以不要抚养权吗?

我现在处于哺乳期,和丈夫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我自身有些状况,担心没办法好好照顾孩子,所以不太想要孩子抚养权。就想问问在哺乳期离婚的话,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不要抚养权呢?主要想了解法律对此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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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母亲不一定可以不要孩子的抚养权。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在孩子较小的时候,母亲往往能给予更细致的照顾和关爱,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母亲也可以不直接抚养孩子。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比如母亲患有严重的传染病,可能会传染给孩子,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合与孩子共同生活;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例如母亲明明有能力照顾孩子却不管不顾,而父亲希望孩子跟着自己生活,这种情况孩子也可能随父方;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像母亲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的,也可能由父亲直接抚养 。 另外,即使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对孩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概念: 哺乳期:一般是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抚养费: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用于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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