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否有时间性?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关于商业秘密是否有时间性,不能一概而论。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给商业秘密设定一个固定的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存续时间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特性和权利人的保护措施。 只要该商业信息仍然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那么它就一直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已经保护了很长时间,只要其不被公开且公司持续采取保密措施,就会一直是商业秘密。 然而,如果出现一些情况,商业秘密可能会失去其保密性和价值,从而不再受法律保护。比如,权利人主动将商业秘密公开,或者因为疏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且无法再进行有效保密;又或者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该商业秘密被市场上其他公开的技术或信息所替代,失去了其独特的商业价值。在这些情况下,商业秘密就不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表明法律是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对其时间性作出限制,而是以其是否还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来判断是否受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