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加油卡的发卡方是否就是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
我开了一家加油站,最近开始发售加油卡。我不太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发售加油卡的发卡方,是不是就算是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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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发售加油卡的发卡方通常就是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销售成品油这一行为,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这意味着,虽然发卡方在发售加油卡时先收取了款项,但此时并不确认销售和缴纳增值税。然而,当持卡人凭卡或凭证加油,实际发生了成品油销售行为时,发卡方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也就是说,在整个销售成品油的业务流程中,发售加油卡的发卡方在实际销售成品油环节,是符合纳税人定义,负有纳税义务的。 所以,总体来讲,发售加油卡的发卡方在实质上就是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需要依据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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