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打麻药心脏骤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去医院做手术,打了麻药后心脏骤停了。现在我和家人都很担心,也不知道这是不是医疗事故。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打麻药心脏骤停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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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打麻药后心脏骤停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二是存在过失;三是这种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对于打麻药后心脏骤停的情况,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麻醉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的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只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特殊体质或者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心脏骤停,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比如患者本身存在一些潜在的心脏疾病,而这些疾病在术前检查中未能被发现,即使麻醉操作完全规范,也有可能引发心脏骤停。 然而,如果医务人员在麻醉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例如麻醉药物使用不当、剂量错误、麻醉监测不及时等,并且这些违规行为与患者心脏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医生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麻醉前评估,或者在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心脏骤停的情况。 在实际判断是否为医疗事故时,一般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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