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的罚款交现金是否正确?
我因为一些小问题被治安处罚了,处罚决定书上要求交罚款。工作人员说可以交现金,我有点疑惑,不知道交现金这种方式对不对,会不会不符合规定呀,想了解下到底能不能交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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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处罚中,关于罚款是否可以交现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罚款管理的规范和透明,是不允许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直接收取现金罚款的,当事人要去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钱。 不过,也有可以当场收缴现金罚款的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还有第六十九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所以,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交现金就是合法合规的。 因此,治安处罚罚款交现金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对或不对,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当场收缴现金罚款的法定情形。如果不符合却要求交现金,当事人是有权拒绝并要求按照正规途径缴纳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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