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变更房产是否有效?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变更房产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需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则。当离婚协议书里涉及房产变更的内容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变更条款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通常是书面形式,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然而,关于房产变更,仅仅有离婚协议书是不够的。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了房产变更,但如果没有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从物权的角度来看,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真正发生转移。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情况,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书里关于房产变更的条款。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里变更房产的条款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要真正实现房产所有权的变更,还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同时,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该条款的效力也可能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