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说要告我损害他人财产。我有点慌,不知道这种情况会不会被立案。我想了解下,损害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弄坏多少钱的东西才会达到立案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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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财产,在法律上一般对应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故意”,就是说犯罪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财物毁坏的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非法”则意味着这种毁坏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毁坏财物价值达到五千元,或者毁坏次数达到三次,或者是三个人以上一起公然毁坏财物,又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比如毁坏重要物品,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毁坏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等。不过,如果不是故意毁坏,而是过失造成他人财物损坏,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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