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损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说要告我损毁财物罪。我有点慌,不知道这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会被立案,我这种情况会不会被立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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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财物罪,全称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指的是故意破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别人的财物受到损失,还故意去这么做,并且造成了一定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比如,有人故意砸坏了别人的汽车,经过评估,汽车的维修费用达到了五千元或者超过五千元,这种情况下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这里强调的是次数,如果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三次故意损坏别人的财物,不管每次损坏财物的价值是多少,都可能会被立案。 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就是说,组织三个人或者更多的人,明目张胆地去破坏别人的财物,这种行为性质比较恶劣,也在立案范围之内。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很复杂,除了前面几种情况外,如果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也可能会被立案。比如,毁坏的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给财物所有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等。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财物损失金额、毁坏次数、参与人数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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