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家的东西被别人故意毁坏了,我想知道毁坏财物达到什么程度对方会构成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才会立案处理,我不太清楚这个立案标准,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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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罪,准确来说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指的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毁坏的财物经过评估价值达到五千元及以上,就满足了立案条件。比如,有人故意砸坏他人的汽车,经鉴定汽车的维修费用为六千元,这种情况就符合该标准。 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这里强调的是毁坏行为的次数,只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累计达到三次,不管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多少,都可能被立案追诉。例如,某人多次故意破坏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每次破坏的损失可能不大,但累计达到三次,就会涉嫌犯罪。 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种情况突出了行为的公然性和多人参与性。比如,一群人在公开场合故意毁坏他人店铺内的财物,就属于这种情形。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一些虽然不满足前面三种情形,但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动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认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立案追诉。比如,毁坏他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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