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把别人的财物弄坏了,对方说要告我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我很担心,不知道这个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好确定自己是否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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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通俗来讲,就是故意把别人的东西弄坏、损毁,达到一定程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比如说,有人故意砸坏了别人价值六千块钱的电脑,那就达到了这个立案标准。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这里强调的是次数,如果一个人分三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管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大小,也可能会被立案追诉。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种情况突出的是人数和公然性,比如三个人一起在大街上公然把别人的店铺玻璃砸坏。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像毁坏他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给他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等情况。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要从财物损失金额、毁坏次数、参与人数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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