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我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说要告我毁坏财物罪。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达到什么样的金额会被认定构成这个罪呢?我很担心自己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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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罪,准确的说法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指的是故意破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故意”,就是说犯罪人是有意识地去破坏财物,而不是因为不小心或者意外情况导致财物损坏。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公安机关就会立案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不过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具体的数额认定上存在一定差异。比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适当提高数额标准;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五千元的标准可能就更为严格地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时,不仅会看数额,还会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像毁坏财物的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所以,数额标准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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