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说要报警,我有点慌。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什么程度会被立案呢?是看财物价值,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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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指的是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对他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物进行破坏、损毁,使其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或价值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首先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比如甲故意砸坏了乙价值六千元的电脑,这种情况就达到了立案标准。其次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即便每次毁坏的财物价值可能不高,但多次实施该行为也会被立案。例如丙先后三次故意损坏丁的自行车,就符合此情形。还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像戊纠集己、庚等三人,在公共场合公然毁坏辛的店铺财物,也在立案范围内。另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可能被立案。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动机、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如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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