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该如何界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去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并且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通俗讲,就是不管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财物,其所属权益受到了侵害。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像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都包含在内。不过要是毁坏的是一些特定财物,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按此罪论处,而是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罪名处理。
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较大方面,一般导致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五千元的,就会立案追诉;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情节,比如毁坏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 ,纠集超过三个人公然毁坏财物的等。此外,毁坏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等情况,也属于情节严重。如果只是数额较小、情节较轻,那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主体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在我国,通常年满16周岁就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犯罪目的不是想把财物据为己有,而是要把财物毁掉。这也是和其他想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有很多种,常见的像个人报复、嫉妒等心 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一些特定的过失犯罪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是民事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总之,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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