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说要去报警。我有点担心会不会被立案,想知道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是达到多少钱就会立案,还是有其他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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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指的是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 在我国,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首先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就是说,如果损坏的财物经过评估,价值达到了五千元或者超过五千元,就达到了立案的一个标准。比如故意砸坏他人价值六千元的汽车玻璃,就满足此条标准。 其次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哪怕每次毁坏的财物价值不高,但累计毁坏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例如,分三次损坏他人的自行车、窗户玻璃和花盆等物品。 还有就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里强调的是纠集三人以上,并且是公然进行毁坏行为。比如,三个人以上一起在大街上故意破坏商家的招牌等财物。 另外,如果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会立案。像故意损坏他人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财物,导致他人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总之,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行为是否立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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