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坏公共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弄坏了公共区域的一些设施,心里很忐忑,不知道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破坏公共财物罪。我想了解一下破坏公共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怎样的,达到什么程度会被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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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坏公共财物罪,准确来说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指的是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财物”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私人财物。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这是一个比较明确的数额标准。比如在一些公共设施破坏案件中,如果被毁坏的公共设施经过评估,修复费用达到五千元及以上,就可能符合立案条件。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强调的是毁坏行为的次数,不论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大小,只要达到三次,就满足立案条件。“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突出了行为的公然性和多人参与性,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也在立案追诉范围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比如毁坏的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公共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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