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损坏公共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损坏了一些公共财物,现在特别担心会不会被立案。我想知道损坏公共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规定的,是看损坏财物的价值,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考量呢?心里没底,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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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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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公共财物在法律上对应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就包含了公共财物。通俗来讲,就是有人故意把别人或者公家的东西弄坏了,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是从财物损失金额的角度来判断,如果损坏公共财物的价值达到五千元,就可能被立案。比如说,有人故意破坏公园里价值超过五千元的景观设施,就符合这个立案标准。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即使每次损坏的财物价值不高,但损坏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也会被立案。例如,某人多次故意破坏小区的公共自行车。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里强调了纠集多人且公然进行破坏的行为,体现了行为的恶劣性。比如,几个人一起在大街上公然砸毁公共垃圾桶。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破坏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总之,对于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立案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公安机关就会立案处理,行为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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