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公共财物罪标准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不小心损坏了一些公共财物,心里很慌,不知道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毁坏公共财物罪。我想了解一下毁坏公共财物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的,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犯罪,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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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公共财物罪,准确来说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财物包括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 在理解这个罪名时,有几个关键概念需要解释。“故意”意味着犯罪人是有意去毁坏财物,而不是因为过失。比如,小明因为和商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砸坏了商场的展示柜,这就是故意的行为;但如果是小红在商场正常行走时,不小心撞到展示柜导致其损坏,那就属于过失,不构成此罪。 关于“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 “数额较大”一般各省有不同标准,通常在五千元以上。例如,甲故意砸坏了路边的公共自行车,这些自行车的修复费用经评估达到了六千元,就可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比如,乙为了报复社会,在重要活动期间故意毁坏活动现场的公共设施,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就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综合考虑毁坏财物的价值、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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