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坚持说我是故意的,还说要去报警立案。我有点慌,不知道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达到什么程度才会立案,想了解下具体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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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指的是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态,损坏或者毁灭他人的财物,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部分或者全部丧失。通俗来讲,就是你明知道这样做会让别人的东西坏掉,还去这么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就是说,如果被你损坏的财物价值达到了五千元或者超过五千元,就可能会被立案。比如你故意砸坏了别人的一台高档电脑,电脑价值六千块,那就达到这个标准了。 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这里强调的是次数,如果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三次或三次以上故意毁坏别人的财物,不管每次毁坏的财物价值多少,都可能会被立案。比如你今天砸了别人的窗户,过几天又弄坏了别人的自行车,再后来又损毁了别人的花盆,加起来有三次了,就符合这个条件。 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纠集三人以上,就是你叫上了至少三个人一起去做这件事,而且是公然进行的,也就是在很多人能看到的地方进行毁坏财物的行为。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比如虽然毁坏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五千元,次数也没有达到三次,也没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但行为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也可能会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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