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财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坚持说我是故意的,还说要去报警。我有点慌,不知道在法律上故意损坏财物达到什么程度才会立案,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立案标准,好知道自己这种情况严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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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财,也就是故意毁坏财物,指的是故意地破坏或者损坏他人的财物,使其价值降低或者失去使用价值。在法律上,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标准时,就会被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首先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比如说,有人故意砸坏了别人的汽车,经过评估,修理这辆汽车需要花费超过五千元,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立案标准。其次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如果一个人分三次故意损坏了他人不同的财物,即便每次损坏的财物价值可能不高,但累计起来达到三次,也会被立案。还有就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里强调的是纠集三人以上,并且是公然进行毁坏财物的行为。比如一群人在公开场合故意砸毁商店的物品,这种情况也会被立案处理。另外,如果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也可能会被立案。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便应对一些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总之,当故意损财行为符合上述标准时,就可能会面临刑事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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