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损坏了别人的一些财物,对方说要告我毁坏公私财物罪。我有点慌,想知道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自己这种情况会不会达到立案标准,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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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公私财物罪,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指的是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毁坏的财物经过评估价值达到五千元及以上,就满足了立案的这一标准。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这里强调的是毁坏行为的次数,如果累计达到三次,即便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可能不高,也会被立案追诉。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种情况突出了行为的公然性和参与人数,三人及以上一起公然进行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会被追究。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除了要考虑上述立案标准外,还需要看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如果是过失导致财物毁坏,一般不构成此罪。例如,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不小心碰坏了他人财物,通常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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