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损坏了别人的财物,对方说要去报警立案。我有点慌,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损害他人财产到什么程度才会达到立案标准,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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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财产在法律上对应的罪名一般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通俗来讲,就是指故意地破坏、损毁别人的财物,让这些财物的价值降低或者完全失去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明确标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一些大致的参考。 一般来说,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这里的损失五千元,是指被毁坏财物经过评估后的实际价值损失达到五千元。比如说,有人故意砸坏了别人一辆价值八千元的电动车,经过维修后,维修费用以及车辆因损坏而贬值的价值加起来超过了五千元,那就可能符合立案标准了。 此外,如果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也会被认为是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形。这里强调的是三次以上的毁坏行为,不管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大小。比如某人分三次故意损坏了同一人的财物,虽然每次损坏的财物价值可能不高,但累计达到三次,也可能会被立案。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同样可以立案追诉。这里的“纠集三人以上”,就是说有三个人或者更多的人一起参与了毁坏财物的行为,而且是公然进行的,也就是在比较公开的场合,大家都能看到的情况下实施的毁坏行为。 总之,故意毁坏财物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触犯刑法,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做出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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