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损坏了别人店里的一些物品,对方说要告我损害公私财物罪。我有点慌,想知道这个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这情况会不会达到立案标准啊?就想了解下具体的立案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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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私财物罪,准确来说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指的是故意破坏、损毁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简单来讲,如果故意破坏别人价值五千元及以上的财物,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比如故意砸坏他人价值六千元的汽车玻璃,就符合这一情形。 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也就是说,如果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即便每次损坏的财物价值可能不高,但累计达到三次,也会被立案追诉。例如分三次故意破坏小区里的公共设施。 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里强调的是纠集多人且公然进行毁坏行为,这种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例如召集三个人以上在商场里公然毁坏商家的商品。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毁坏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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