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移交公共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有一处房产项目,里面有一些公共设施要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比如要交哪些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了解一下无偿移交公共设施在税务处理上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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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移交公共设施的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一般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反之,则可能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无偿移交公共设施通常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相关成本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后是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移交公共设施,如果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也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具体规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 最后是契税。一般情况下,无偿移交公共设施的承受方如果符合契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通常是成交价格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总之,无偿移交公共设施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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