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车轧死鸡主人索赔“感情损失”200元,这种情况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吗?

我开车不小心轧死了一只鸡,鸡主人向我索赔200元的“感情损失”,说这只鸡陪了他好多年,有很深的感情。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精神损害赔偿吗?我到底该不该赔这200块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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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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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益或者某些特定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俗来讲,就是当我们的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伤害,或者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产被损坏,让我们心里特别痛苦的时候,就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来弥补这种精神上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回到开车轧死鸡主人索赔“感情损失”200元这个案例。一般情况下,鸡作为普通的家禽,通常不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虽然鸡主人称与鸡有很深的感情,但从法律的普遍认定来看,这种情况不符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而且,要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仅仅轧死一只鸡,很难认定对鸡主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在正常的法律判断下,鸡主人索赔“感情损失”200元,缺乏法律依据,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不过,如果鸡主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只鸡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比如这只鸡是获得过特殊荣誉的斗鸡,或者是具有特殊遗传价值的品种,并且因为鸡的死亡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那么就有可能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但在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时,这种索赔请求通常不会被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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