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定是刑事被告人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有刑事部分也有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我知道有刑事被告人,也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我不太清楚,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不是就一定得是刑事被告人啊,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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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一定是刑事被告人。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被告人就是被指控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除了刑事被告人以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类人。一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的行为也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那么他们就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二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三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如果罪犯有遗产可供继承,那么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需要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同样,他们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情况来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一定就是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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