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扭送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范围?
我想了解下,在生活中要是遇到违法犯罪的人,我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这种公民扭送的行为,是不是算在刑事强制措施的范围内呢?不太清楚这个界限,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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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扭送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范围,这需要从法律规定和两者的概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而公民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表明公民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是鼓励公民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方式。 从性质上看,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而公民扭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它并非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措施。公民扭送的目的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及时送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程序,而不是像刑事强制措施那样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和控制。 综上所述,公民扭送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围。公民扭送只是为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供了线索和条件,在公民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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