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我和另一半在闹离婚,他威胁我如果不签离婚协议就对我家人不利,我没办法只能签了。我想知道这种受胁迫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我能不能反悔重新处理财产和孩子抚养权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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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受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其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受胁迫签订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如果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 不过,请求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从胁迫行为停止那天开始算,一年内要去行使这个撤销的权利,否则就不能再撤销了。 当离婚协议被撤销后,就意味着这份协议自始无效。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就需要重新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处理。比如财产分割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子女抚养权也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等因素来确定。 所以,受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当然有效,受胁迫方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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