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胁迫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我被人胁迫着结了婚,现在心里特别纠结。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法律里,像我这种被胁迫的婚姻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呢?我很想摆脱这段婚姻,但是又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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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胁迫结婚并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理解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通俗来讲,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其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就明确了受胁迫方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以看出,胁迫结婚并不在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之内。 如果你是受胁迫结婚的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能够证明存在胁迫行为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其效力追溯到婚姻成立之时,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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