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威胁侮辱罪是选择性罪名吗?
我想搞清楚强制威胁侮辱罪的性质,不知道它是不是选择性罪名。我遇到个情况,有人实施了强制和侮辱两种行为,但不确定在法律定罪上这个罪名是怎么判定的,所以想了解下它是不是选择性罪名,这对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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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强制威胁侮辱罪”这个确切的罪名,与之较为相关的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它属于选择性罪名。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猥亵”和“侮辱”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只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时,就定强制猥亵罪;如果只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就定强制侮辱罪;要是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又实施了强制侮辱行为,也只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简单来讲,选择性罪名方便司法实践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避免了因罪名过于细化而导致的定罪复杂问题。它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灵活地选择使用罪名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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