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设定担保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之前有一些资产设定了担保。现在我想知道,这些已经设定了担保的物品,在公司破产的时候,算不算破产财产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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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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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已设定担保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财产和担保物。破产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属于该企业的、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所有财产。而担保物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务履行的特定财产,比如抵押的房产、质押的股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从这些规定来看,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如果属于债务人,那么它在法律上是被纳入债务人财产范畴的,进而也属于破产财产。 不过,已设定担保的财产虽然属于破产财产,但在清偿顺序上有其特殊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先就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足够清偿其担保的债务,那么剩余部分就会归入普通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务;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偿的部分就会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此外,在实际的破产程序中,对于已设定担保物的处理还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例如,管理人应当对担保物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保障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处理有异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已设定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会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债务人、债权人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都需要清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便在破产程序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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