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告是否属于要约?
我看到一个商家发布的商业公告,里面有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信息。我就想按照公告内容去购买商 品,可商家说公告不算数。我不太明白,商业公告到底是不是要约啊?我能不能依据这个公告要求商家履行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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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商业公告是否为要约,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要约。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于内容具体确定这一点,意味着要约里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比如一个商业公告中,明确写了某款手机售价 2000 元,库存 100 台,消费者在本周内购买可享受送货上门服务。这样的公告内容就比较具体确定。
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就是说发出要约的人得有一旦对方同意,自己就必须履行合同的意思。还是上面卖手机的例子,如果公告里写了‘数量有限,先到先得’,这就有受约束的意思,消费者按公告要求购买,商家就得卖。
然而,很多商业公告并不满足要约的条件。有些商业公告可能只是宣传商品的特点、优势,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并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没有表明受约束的意思。比如一些广告说‘我们的产品质量一流’,这就没有具体的交易内容,不算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 ,都属于要约邀请。
不过,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就构成要约。比如广告中明确写了‘本广告为要约,购买即生效’,并且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那就可以认定为要约。所以,判断商业公告是不是要约,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看是否满足民法典规定的要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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