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强制裁员是否合法?


公司亏损强制裁员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公司亏损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那么这种强制裁员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然而,如果公司没有满足这些法定程序,即使公司确实存在亏损情况,其强制裁员也是不合法的。比如,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没有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就直接进行强制裁员,那么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要是公司的强制裁员不合法,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