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成人的童工出意外,公司要负全责吗?


在讨论冒充成人的童工出意外公司是否负全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表明,除了特定的符合规定的情况,一般用人单位是不能使用童工的。 当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发生意外时,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就是说,不管童工是否冒充成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对于童工在工作中出现的意外,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关于是否负全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存在过错,但如果童工自身对意外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比如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可能会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过,这种减轻责任的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例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童工是故意违反安全规定导致意外发生,且用人单位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义务,那么在责任划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事实是不可忽视的,其承担主要责任是大概率的情况。 综上所述,即使童工冒充成人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也不能免除其使用童工的违法责任以及对童工意外的主要赔偿责任。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使用童工的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