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尽到保管责任发生人身损害是否需要赔偿?


在探讨没尽到保管责任发生人身损害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管责任的概念。保管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保管人在接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时,应尽到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这意味着保管人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物品的安全,防止物品受到损坏、丢失等情况。如果保管人没有做到这些,就可以认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责任。 当因为保管人没尽到保管责任而导致发生人身损害时,一般情况下,保管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里主要提到的是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但如果因为保管不善导致寄存人或者其他人发生人身损害,从法律原理和公平原则出发,保管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保管人将物品随意堆放,没有进行合理的固定和整理,导致物品倒塌砸伤前来取物的寄存人。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明显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就应该对寄存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保管人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比如,寄存人在交付保管物时,没有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的特殊性质或者存在的潜在危险,导致发生人身损害,那么寄存人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又或者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保管人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没尽到保管责任发生人身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保管人需要赔偿,但具体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