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给予补偿吗?

我所在的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知道公司是不是必须要给我补偿。我在公司工作挺长时间了,也没犯什么大错,就是公司说业务调整。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给我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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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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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给予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也存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都必须给予补偿,要根据具体的解除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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