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是否为选择性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接下来我们详细解释这一罪名以及为何它属于选择性罪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当一个人明明知道某样东西是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就是犯罪所得),或者是这些财物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收益),还通过各种手段去帮助犯罪分子掩饰或者隐瞒这些财物和收益的来源、去向等情况,那这个人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为什么说它是选择性罪名呢?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那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是只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当行为人既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又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收益时,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种罪名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犯罪情形,让法律的适用更加灵活和准确。比如,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单纯地帮助窝藏了犯罪分子偷来的物品,这就是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而在另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帮助转移了犯罪所得通过投资等方式产生的收益,这就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无论哪种情况,都能通过这个选择性罪名进行恰当的定罪量刑。 总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选择性罪名,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犯罪案件时提供了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法律依据,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