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属于附加刑吗,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首先,管制并不属于附加刑,而是主刑的一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则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并且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下面来具体说说附加刑的执行方式。
关于罚金,它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执行有多种情况,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并且,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独立适用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在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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