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精神病史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我和伴侣结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现在我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隐瞒精神病史结婚算不算是无效婚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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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隐瞒精神病史结婚并不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三种情况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而隐瞒精神病史并不在其中。 不过,隐瞒精神病史结婚的情况,法律有另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重大疾病,精神疾病通常是包含在内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发现后,可以在知道情况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所以,隐瞒精神病史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但属于可撤销婚姻,受隐瞒的一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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