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合同中共有关系有哪些案例?

我在和别人签买卖合同的时候,涉及到了共有关系。不太清楚在买卖合同里,共有关系会有怎样的情况和案例。想了解下相关的实际例子,看看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合理,在法律上会有怎样的处理方式。
展开 view-more
  • #买卖合同
  • #共有关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买卖合同中,共有关系是一个较为常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先了解一下共有关系的基本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共有关系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非常关键。 接下来我们看一些具体案例。案例一:按份共有房屋的买卖。张三、李四和王五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张三占50%的份额,李四和王五各占25%的份额。张三未经李四和王五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赵六,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四和王五得知后,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三占有的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二,但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李四和王五不同意该买卖,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无权处分。不过,由于赵六是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赵六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李四和王五只能向张三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二:共同共有财产的买卖。甲和乙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后来,甲未经乙同意,将该汽车卖给了丙。在这个案例中,汽车属于甲和乙的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处分汽车,属于无权处分。如果丙是善意取得,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汽车已经交付给丙,那么丙可以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乙有权追回汽车。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中涉及共有关系时,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否则,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同时,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也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