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核准追诉?
我涉及一个比较久之前的案件,现在相关部门说要核准追诉。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有核准追诉这个程序,它到底是为了什么,有什么意义呢?我想了解一下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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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指对于一些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如果必须追诉的,需经过特定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进行追诉。 从法律层面来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也有必要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这就需要核准追诉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设置核准追诉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一方面,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它促使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让犯罪人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如果仅仅因为超过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核准追诉程序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是否追诉的权力,能够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灵活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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