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暂缓是否属于超期?
我有个案子在法院审理,法院说要暂缓处理。我不太懂这暂缓处理是正常的程序,还是属于超期了呢?我很担心案子一直拖着,想了解下法院暂缓这种情况在 法律上到底算不算超期。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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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法院暂缓与超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院暂缓通常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案件的审理程序。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也就是说,法院基于这些法定情形做出的暂缓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
而超期一般是指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结案件。同样在民事诉讼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法院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了这些规定的期限还未审结案件,那就属于超期。
所以,法院暂缓并不等同于超期。只要是基于法定情形作出的暂缓决定,就不属于超期行为。当暂缓的原因消除后,案件会继续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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