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归属老人但土地证登记为女婿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家宅基地一直是老人的,但当时办土地证的时候登记成女婿的名字了。现在老人有点担心以后宅基地的权益问题,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是重新更改土地证,还是有其他的办法来保障老人权益,我想了解下相关法律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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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宅基地实际归属与土地证登记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和处理。首先,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土地证登记在女婿名下,从物权登记角度看,女婿是该宅基地在法律上的权利人。然而,虽然土地证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宅基地的实际权利人是老人,事情就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老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比如宅基地分配的原始文件、村委会的证明、建房出资证明等,来证明宅基地是分配给老人使用的,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老人可以先和女婿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重新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益恢复到自己名下。如果协商不成,老人可以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由政府来进行调解和裁决。若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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