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由被告方取证?
我最近涉及一起行政诉讼,对证据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到底是不是由被告方来取证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规定,担心自己在证据方面处理不好影响案件结果,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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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进行取证。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有义务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大量的证据和信息,而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取相关证据。所以让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不过,原告也并非完全没有举证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原告需要对一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另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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