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举证责任这方面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到底是我来举证,还是行政机关举证呢?各自要证明哪些内容?想了解清楚这方面规定,好准备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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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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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诉讼中,哪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里,通常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该企业确实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且自己作出的罚款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处于主导地位,它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能力去收集证据。而且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所以由它来承担举证责任更合理。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自己因为行政行为遭受了损失,像提供财产损失的清单、医疗费用的票据等。但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比如行政机关销毁了相关证据,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这时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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