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的时间要求。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在什么时间段内举证才有效,会不会因为错过举证时间而影响案件结果,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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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举证期间是很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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