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太清楚举证期限的问题。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期限,期限是多久,超过期限举证会有什么后果,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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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范围。 对于被告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就明确了被告的举证期限起始于收到起诉状副本,时长为十五日。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规定举证期限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时间。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的规定,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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