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什么时候?
我准备打行政诉讼的官司,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要是超过这个时间举证会有什么后果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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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对于被告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该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就意味着被告的举证期间是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的十五日内。
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就会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过,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况除外。
而对于原告来说,虽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比如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期限通常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明确行政诉讼的举 证期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提交证据,以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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