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赔偿举证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和行政机关有关的赔偿纠纷,打算走行政诉讼程序。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关于赔偿这一块该怎么举证。是我来证明自己该获得多少赔偿,还是行政机关来证明他们不该赔或者该赔多少呢?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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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赔偿举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合理的赔偿。下面来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当你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你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具体数额等。比如说,如果你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你的房屋给你造成了损失,你就需要提供像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屋内物品的清单及购买凭证等证据,以此来证明你所遭受的损失情况。 然而,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的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执法,导致现场物品被毁坏、证据灭失,使得原告没办法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具体情况。 另外,在举证过程中,证据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同时,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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