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赔偿诉讼有关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呢?
我遇到了行政赔偿方面的问题,准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我想知道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比如诉讼的流程、举证责任这些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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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行政赔偿诉讼提供了主要的法律支撑。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行政赔偿诉讼存在的基础,意味着当行政行为违法并给当事人带来损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在行政赔偿诉讼流程方面,首先,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导致房屋内物品损失,由于房屋已被拆除,原告无法对屋内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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