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谁?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行政诉讼,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到底是哪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我作为当事人,很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我在诉讼中该做哪些准备,需不需要去收集某些证据等,所以想问问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到底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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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也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它掌握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 不过,原告在一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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